2025-02-07 05:40:47
理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在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将作为计税基础。同样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也明确指出,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是由建造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的。因此,如果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那么应当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基于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照暂估价值将其转入固定资产成本,并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进行调整。此外,对于暂估入账的情况,还需准备好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相关联的证据,以便准确记入暂估固定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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