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包括哪些情形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包括: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6.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等情形。
产品及作业侵权责任
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1)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由于人类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虽以极端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性行为。
(1)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及动物侵权责任
1.污染环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而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健康的生产活动或生物生存的现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依法由动物饲养人或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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