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指的是当债务人实施某些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些行为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手段。
1.这些行为包括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如放弃债权、债权担保或无偿转让财产,以及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2.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同样可以行使撤销权。
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在这些情况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2.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已到期,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
4.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退休金、养老金等。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1.客观要件包括:
(1)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这些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3)该处分行为必须是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主观要件则是指债务人存在恶意,即明知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无足够财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当债务人实施上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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