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关于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较大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案例中的判决也呈现出截然相反的态度。
1.在(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案例中,最高院认定无效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
2.在(2003)民二终字第38号案件的判决中,却确立了无效合同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判例。
这两个出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却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突显了无效合同诉讼时效问题的争议性。
最高院对诉讼时效看法
最高院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给出了如下解释:
1.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在司法实务中急需规定,但由于在讨论过程中,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争议颇大,未形成倾向性意见,故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决定对该问题暂不予以规定,待进一步研究。
2.对于无效合同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最高院认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而应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3.返还财产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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