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规定涉及多种情形。
1.当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时,用人单位需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附加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2.对于患重病和绝症的劳动者,还需增加相应的医疗补助费。
3.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无法胜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也需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不能胜任的补偿
1.对于工作不能胜任的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支付经济补偿。
2.具体补偿金额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在无法胜任工作时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裁减人员经济补偿
1.在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具体支付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这一措施旨在保障被裁减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他们因失业而面临的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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