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不认为侵犯专利权
在特定的五种情况下,任何人使用专利不构成侵权。这包括:
1.首次销售,即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被售出后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不构成侵权;
2.善意侵权,即不知情地使用或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专利产品,但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先行实施,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制造、使用必要准备,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4.临时过境,即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我国领陆、领水、领空,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5.非营利实施,即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非侵犯的五种情形
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五种情形具体包括:
1.首次销售: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经许可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直接由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售出后,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均不构成侵权。
2.善意侵权:若某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销售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专利产品或直接由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且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那么该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先行实施: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4.临时过境: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我国领陆、领水、领空时,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5.非营利实施: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专利侵权证据收集
在判定专利权是否被侵犯时,首先要查明是否存在侵权事实,这些事实完全需要证据来支持。
因此,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显得尤为重要,在此过程中,应特别关注收集侵权的物证和书证。
1.物证主要包括侵权产品,其获取并不困难。
2.书证则通常包括两部分:
(1)证明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的文件,如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实施许可或专利权转让合同书等;
(2)证明侵权方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文件,如侵权方与他人的订货合同或转让合同、销售发票或销售产品说明书、技术对比文件等。
在某些情况下,一两份有力的书证就足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在不确定他人行为是否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时,建议保留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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