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的基本职责
1.导游人员的基本职责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
2.他们必须持有导游证,并接受旅行社的委派,确保为旅游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3.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并严格遵守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
4.他们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旅游者提供讲解,介绍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5.导游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导游资格与证件办理
1.为了规范导游活动,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2.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3.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4.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后,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5.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6.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以及被吊销导游证的等。

导游活动的规范要求
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一系列规范要求。
1.他们必须经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这是为了确保导游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旅游市场的秩序。
2.导游人员应当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得有侮辱或威胁旅游者的行为。他们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为旅游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3.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进行,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4.如遇有紧急情形要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时,应当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并立即报告旅行社。
5.导游人员还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6.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旅游者的权益,维护导游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业形象。
7.如果导游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8.对于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业务、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等违法行为,旅游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总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导游人员的基本职责、导游资格与证件办理以及导游活动的规范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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