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谁担任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谁担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法律条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的选择顺序如下:
1.配偶作为首要人选担任监护人。
2.若配偶无法担任或不愿担任,则轮到父母和子女。
这里提到的父母和子女,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以及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若父母和子女都无法担任监护人,则轮到其他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4.如果以上人选都无法或不愿担任监护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也可以担任,但需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分类概述
监护人的分类主要包括三种: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和选定监护人。
1.指定监护人是指由后死亡的父或母在遗嘱中指定的人担任监护人。这种情况下,被指定的人需按照遗嘱的意愿,承担起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2.法定监护人则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按照一定顺序充任的监护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2)若父母无法或不愿担任监护人,则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
(3)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如果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过有关单位同意,也可以担任法定监护人。
3.选定监护人是指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的人担任监护人。在无法确定合适监护人或存在争议时,监护机关或法院会介入,根据具体情况选定合适的监护人。

监护顺序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监护顺序与规定如下:
1.配偶作为首要人选担任监护人。如果配偶无法或不愿担任监护人,则轮到父母和子女。
(1)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父母和子女在担任监护人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即先由生父母担任,若生父母无法或不愿担任,再由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担任。
(2)子女也需要按照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顺序担任监护人。
(3)若父母和子女都无法担任监护人,则轮到其他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这些近亲属在担任监护人时,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
2.如果以上人选都无法或不愿担任监护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也可以担任,但需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这些个人或组织在担任监护人时,同样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监护顺序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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