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债权人咋办
1.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当破产重整程序启动时,债权人的权益如何保障是重要议题。
2.对于未到期的债权,一旦破产申请被受理,这些债权即被视为到期,债权人可以立即要求债务人履行清偿责任,并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对于债权人来说,这是一个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的关键时刻。
债权归类和清偿顺序
1.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被分为两大类:拥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和普通债权。
2.拥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对其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普通债权人则需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受偿。
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费用、伤残补助等;
(2)破产人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这种清偿顺序确保了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公平、有序的保障。

保证人责任及权利
1.在全球范围内,保证人责任是确保债权得到履行的重要手段。
2.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在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并中止执行程序时,这种权利将丧失,债权人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对于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5.如果债权人知道债务人破产但未申报债权或未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权益关系,确保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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