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担保人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保证责任。这些情况包括: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
2.主合同当事人故意以新贷偿还旧贷,且保证人不知情;
3.以及主合同债权人采用欺骗、威胁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保证;
4.《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也规定,若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且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则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保证责任期限说明
1.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被称为保证期间。这一期限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协商约定。
2.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其同时届满,则视为未约定。
3.在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此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继承人的保证责任
当保证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如果保证人在死亡时主债务尚未到期,保证责任尚未发生,则保证人享有死亡抗辩权,其遗产不能用于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保证人在死亡时主债务已到期,保证责任已发生,则保证人不享有死亡抗辩权,其遗产应被用于承担保证责任。
3.被继承人死亡后,虽然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但其生前所负的债务并不会因死亡而免除。
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需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可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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