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有什么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间存在多方面的显著区别。
1.从意义上看,同时履行抗辩权旨在保护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的履行利益。这意味着,当合同双方均未违反约定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利用此权利进行抗辩。
2.先履行抗辩权则主要体现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特别是期限利益和顺序利益。当后履行方认为对方违反了合同义务,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时,就可以行使这一权利。
规则与行使主体差异
两种抗辩权在规则上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1.同时履行抗辩权并非针对违约的抗辩,而是基于合同双方均未违反约定的情况下行使的权利。这意味着,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合同双方都没有违反合同义务。
2.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则是对违约的抗辩。当后履行方认为对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时,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行使权利的主体也有所不同,如下:
1.对于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2.对于存在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只有后履行人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并非双方当事人都可行使。

抗辩产生的前提条件差异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前提条件也有所不同。
1.同时履行抗辩权因要求合同双方同时履行而产生,即当合同双方均未违反约定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利用此权利进行抗辩。
2.先履行抗辩权则因一方要求负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而产生。这意味着,当后履行方认为对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时,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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