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小微企业免税标准
1.餐饮小微企业免税标准主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规规定。
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餐饮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是餐饮小微企业免税的基本标准。
优惠政策具体内容
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的优惠政策,并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微企业实行减半征税。
2.餐饮小微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自行享受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3.对于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4.如果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支持措施及实施细则
为支持餐饮小微企业的发展,还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措施及实施细则:
1.对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在转制时可按规定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进行资产处置,并对处置损失予以扣除;
同时,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3.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允许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4.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和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对于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对于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及支持措施的实施细则,为餐饮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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