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内租赁物损坏谁负责
1.在出租房屋中,租赁物损坏的责任承担者主要取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以及租赁物损坏的具体原因。
2.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租赁物损坏的修缮责任。如果租赁物在按约定方法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损耗,那么承租人不需承担损坏赔偿责任。
3.如果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导致损坏,那么承租人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4.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且租赁物的损坏主要责任不在承租人时,修缮责任应由出租人承担。
5.若承租人存在主要过失,那么损害赔偿责任应由承租人承担。
承租人与出租人的责任
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但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受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3.出租人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4.如果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但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5.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6.如果因承租人的过错导致租赁物需要维修,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
7.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但未经同意进行此类行为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法规对租赁物损坏的规定
1.《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
2.如果出租人不及时修复,导致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对于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4.第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
5.如果承租人因过错造成房屋损坏,应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总的来说,租赁物损坏的责任承担需要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以及损坏原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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