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鉴定机构如何确定
1.在需要进行医疗过错技术鉴定时,负责鉴定工作的机构是医学会。
2.当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提出处理争议的申请后,若需要进行技术鉴定,该部门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来组织鉴定。
3.如果医患双方协商决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他们应共同委托负责此项工作的医学会来组织鉴定。
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所需提交的材料
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需要提交一系列相关材料。这些材料包括: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的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的原件。
3.在抢救急危患者时,如果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也需要提供其原件。
4.如果存在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验报告,也应一并提交。
5. 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而对于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患者,相关病历资料则需由患者自行提供。

病历资料的提供方
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病历资料的提供方根据患者的治疗情况有所不同。
1.对于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应由该医疗机构提供。
2.对于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患者,相关的病历资料则应由患者自己提供。
这样的规定确保了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为医疗事故鉴定的准确性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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