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劳动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劳动合同的公平性和诚信原则。
《劳动法》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用人单位的合同欺诈
1.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有时可能会采取欺诈手段,隐瞒或捏造相关信息,使求职者误认为是劳动法的适格主体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
2.对于这种情况,《劳动法》以当事人的身份作为判定劳动合同效力的根据,而《劳动合同法》则把无效的劳动合同按照有效进行处理。
3.当用人单位未主动将其生产经营状况已陷入窘境的情况告知劳动者时,如果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可能对用人单位过于苛刻。
因此,在判定劳动合同效力时,需要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的欺诈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劳动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劳动者的合同欺诈责任
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存在欺诈的可能性比用人单位大。
1.当劳动者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时,如隐瞒或编造没有取得特种行业从业资格证书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当求职者为避免遭受歧视而进行的“欺诈”陈述不影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时,劳动者的欺诈责任应如何界定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3.在这种情况下,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欺诈行为是否对用人单位的权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以及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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