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反诉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反诉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反诉的提出时机应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且反诉的内容若能与本诉合并审理,则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合并审理反诉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1)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2)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需要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撤诉与反诉的处理方式
1.当本诉原告撤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这意味着即使本诉原告选择撤诉,反诉部分仍然可以继续进行,保障了反诉原告的权益。
2.当案件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等原因而不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时,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3.如果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则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4.在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以节省司法资源。
5.在二审程序中,如果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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