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认定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首先需要关注行为是否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虽重要,但并非唯一考量因素。构成要件的分析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所在。
主观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2)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或吸收存款的方式、内容不合法,并希望或放任因此扰乱金融秩序的结果发生。
(3)重要的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不具有不法所有不特定对象资金的意图。
2.客观要件: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2)这包括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3)具体表现为非法提高存款利率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以及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行为及主体条件
1.非法行为: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吸收公众存款名义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2)这包括不具备吸收存款资格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存款,以及具备资格但采用违法方法吸收存款。
2.主体条件: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2)单位可以是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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