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
1.保管人的义务主要体现在妥善保管保管物、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不得擅自改变保管方式以及亲自保管保管物等方面。
2.《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确保保管物不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
这种注意义务的程度会根据保管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而有所不同。
3.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方法,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则应根据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
保管物妥善保管义务
1.保管人的核心义务就是妥善保管保管物。这要求保管人必须对保管物尽到足够的注意,以防止其因保管不善而遭受损失。
2.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保管自己物品时的注意程度相当。
3.而在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则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4.保管人还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按照约定的保管场所或方法进行保管。
5.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人应根据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保管场所和方法。

改变保管方式责任
1.保管人在保管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2.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保管人可以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而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但此时,保管人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3.保管人占有保管物期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这是为了保障寄存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总之,保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妥善保管保管物、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不得擅自改变保管方式以及亲自保管保管物等方面。
1.保管人应当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确保保管物不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遭受损失。
2.保管人还应承担因违反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包括因擅自改变保管方式或未亲自保管而造成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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