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类行政诉讼案由怎么确定
1.行政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原则上仍遵循作为类案件的两种构成要素的结构,即:
(1)“诉”作为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素。
(2)行政主体的类别作为第二个构成要素。
(3)不履行特定行政职责或义务作为第三个构成要素。
2.以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为例,案由确定为“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
案由的结构与要素
案由的结构主要包括“诉”、“行政主体类别”和“不履行特定行政职责或义务”三个要素。
1.“诉”是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素,代表了诉讼的性质;
2.“行政主体类别”是第二个构成要素,明确了案件涉及的具体行政机关;
3.“不履行特定行政职责或义务”是第三个构成要素,指出了行政机关未能履行的具体职责或义务。

案由确定方法及应用
1.在确定案由时,应首先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初步案由。
2.如果在审理阶段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应当根据审理后确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结案案由。
3.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初步案由。
4.在审理阶段,如果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应当根据审理后确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结案案由。
5.对于难以确定案由的情况,如行政管理范围和具体行政行为种类难以界定,可以作为例外情况酌情确定案由。
如起诉乡镇人民政府的一些越权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案件,很难确定管理范围,也很难确定其行政行为的种类,这时,可以用“乡(镇)政府行政处理”、“诉乡(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行政义务”等作为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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