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有什么规定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管辖的规定主要遵循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1.当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这一规定确保了案件的管辖与当事人的实际联系更为紧密。
合同履行地确定规定
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具体的规定如下: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例如,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3.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4.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5.如果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则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6.对于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特定合同类型的管辖规定
针对特定合同类型,管辖规定也有所不同。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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