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标准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才立案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的标准主要包括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水产品,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也应当立案追诉。
内陆与海洋捕捞标准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即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
2.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才会触发立案追诉的标准。
这是因为内陆与海洋的水产资源分布、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存在差异,因此对应的非法捕捞立案标准也有所不同。

其他严重情形立案
除了上述的捕捞数量和价值标准外,还有一些其他严重情形也需要立案追诉。例如:
1.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或者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都需要立案追诉。
2.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也都需要立案追诉。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水产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防止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你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还有疑问吗?欢迎在留言讨论。保护水产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我们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