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要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
1.当女方希望离婚而男方不同意时,女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决。
2.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依法确认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破裂,并在调解无效后,根据特定情形准予离婚。这些情形包括: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诉讼离婚的法律依据
诉讼离婚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不受理离婚情形总结
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存在一些情形是不被受理的。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对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如果在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再次起诉的,将不予受理。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得到军人的同意,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夫妻感情未破裂、被逼迫或胁迫离婚等情形,也不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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