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要约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1.要约必须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且该当事人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因此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确知道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
(2)即使是代理人,也必须取得本人的授权,并说明谁是被代理人。
(3)但并不要求一定要说明要约人的具体情况,也不需要知道其确切身份。
(4)只要要约处于能够被承诺的状态即可。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1)合同因相对人对于要约的承诺而成立,因此要约不能对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发出。
(2)一般来说,要约应向特定人发出,因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
(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自动售货机、电车、渡船、公共汽车的行驶,戏院、电影院的开设等,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人发出。
(4)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都可以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1)这意味着要约必须清楚地表明要约人的真实意愿,即希望通过承诺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2)这种表示并不一定要用明确的词语来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应该能够表明这一点。
(3)要约的内容还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即必须是确定和完整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1)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和完整的,不能模棱两可或产生歧义。
(2)要约的内容必须满足构成一个合同所必备的条件,但并不要求事无巨细、面面俱到。
(3)只要内容具备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就可以作为一项要约。
要约的主体与特定性
1.要约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只要具备这些条件,都可以作为要约人。
3.代理人在发出要约时,必须取得本人的授权,并明确说明被代理人的身份。
4.要约的特定性要求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即要约人必须能够特定化。
这意味着相对人应该能够清楚地知道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

内容的确定性与完整性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和完整的。
1.确定性要求要约的内容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或产生歧义。
2.完整性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满足构成一个合同所必备的条件,但并不要求事无巨细、面面俱到。
只要内容具备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就可以作为一项要约。要约还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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