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含哪些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种特殊的复合型不动产所有权,其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这指的是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享有直接占有、使用的权利,以实现居住或经营的目的。
业主还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这些专有部分,获取收益并增进与他人感情;或者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
2.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1)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以及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对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业主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这意味着业主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这三个方面的权利构成了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其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基础。
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具有一些明显的特征:
1.它具有集合性与主导性。
(1)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要素——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是集合在一起的。
(2)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组成部分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没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就无法产生共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3)权利人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的权利范围决定了其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
(1)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三项权利必须结合为一个整体,不可分离。
(2)在转让、处分、抵押、继承其权利时,必须将这三者视为一体,不得保留其一或其二而转让、处分、抵押、继承其他权利。
(3)他人在受让区分所有权时,亦即必须同时取得结为一体的三项权利。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还具有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及共同管理权所构成,因此区分所有权人的身份具有多重性,即既是专有所有权人,也是共有所有权人,同时还是成员权人(业主)。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权利内容的复杂性。
其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常复杂,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1)作为专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作为共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3)作为共同管理团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常互相交织,更显现其复杂性。

专有部分权力概述
1.专有部分权力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核心部分。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
这种所有权是排他的,即业主可以独占性地使用、收益和处分其专有部分,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
2.专有部分的界定标准通常包括两个方面:
(1)物理上的独立性,即专有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具有独立的出入口和使用空间;
(2)功能上的独立性,即专有部分能够满足人们独立生活或经营的需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
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本应属于专有部分却无法进行登记的情况。这可能是由于历史原因、法律规定不完善或登记制度不健全等原因造成的。
这并不意味着这些部分不属于专有部分。只要这些部分符合物理上和功能上的独立性要求,就可以视为专有部分,并享有相应的所有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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