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要约邀请如何区分
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从主观意愿和目的来看,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从内容的完整性和约束性来看,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并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3.从针对的对象和方式来看,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因此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所以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进行发布。
交易习惯与目的判别
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交易习惯和目的判别是两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1.交易习惯可以为我们提供重要的参考。
(1)在出租车行业中,开亮空车灯通常被视为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这是一种行业惯例。
(2)两个当事人在以往的交易中形成的固定交易习惯也可以作为判断的依据。
2.目的判别是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关键。
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与对方订立合同,那么该行为应被视为要约;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那么该行为应被视为要约邀请。
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即要约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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