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规定:

(1) 在单位间进行会计档案的移交过程中,必须完成相应的交接手续。
(2) 交接具体要求包括:
① 负责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需制作一份详细的会计档案移交清单,其中应详细记录待移交的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所涉年度范围、档案编号、预期保管期限以及实际已保管时长等信息。
② 交接双方需依据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中列出的各项内容逐一进行交接,并由双方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全程监督此过程。
③ 交接完成后,参与交接的经办人员及监督人应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上签字或盖章,以确认交接的完成和内容的准确无误。
④ 对于电子形式的会计档案,其相关的元数据也需一并移交。针对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还应提供相应的读取平台以便接收方使用。此外,档案接收单位有责任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介质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的电子会计档案不仅准确无误、完整无缺,而且能够被安全且有效地访问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