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5 11:43:16
理财

依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八条的明确指示,对于投身于股权投资领域的企业(涵盖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处所获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所得收入,均允许按照既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因此,当投资收益被视为主营业务收入的一部分时,它确实有资格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础。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sysxhz@126.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本文链接:https://licai.sysxhz.com/touzi/12225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