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某些收入可享受免税待遇。这些包括: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然而,增值税退税并不在此列,不属于免税收入。
进一步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企业获得的政府性资金通常需计入当年的收入总额,除非它们属于国家投资或要求归还本金的情况。对于特定用途且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从而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予以扣除。这类财政性资金涵盖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但不包括出口退税款。
因此,福利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取决于其是否符合专项用途并得到国务院批准。由于目前没有明确文件指出福利企业的增值税退税符合上述条件,故此类退税既不被视为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而应纳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中进行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