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税收期限内,课征同一或类似的税收。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通常采用“抵免法”,即从应纳税额中抵免境外已缴税款。这样既可以消除国际间的双重征税,又有利于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
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如果您的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低于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抵免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抵免;高于抵免限额的,按照抵免限额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此外,从受控的外国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也可以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