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对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的税务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中,应按照其在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的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这部分资产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则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其次,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这意味着在税务处理时,需要根据资产的实际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和计算。
此外,当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也需遵循相关规定。这一规定确保了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的税务处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