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第二条规定,该通知明确指出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中“应税收入额”的具体计算方法。这一规定将“应税收入额”定义为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即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因此,对于那些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来说,如果它们能够单独核算发生的免税收入,那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免税收入是可以被扣除的。这一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更为灵活的税务处理方法,使其能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规划税务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