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明确指出,法人企业或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当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者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时,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然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若有特别规定,则除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已经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不再视为销售处理。同样,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相互提供业务的情况,对于企业整体来说,所发生的业务只体现为企业的成本或费用,而不构成实际的收入,没有形成法人所得,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下属各单位是独立法人单位,那么相互之间的业务往来就要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税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