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若符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则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此外,对于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只要这些费用是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同样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待遇。
第三十六条进一步指出,除了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除了上述提到的特定保险费用外,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其他商业保险费用均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