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1 01:41:25
理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当纳税人不慎遗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时,可以凭借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若纳税人仅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则可使用相应的发票联复印件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反之,如果仅丢失了发票联,那么可以使用抵扣联的复印件来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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