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指出,企业实际发生且与取得收入相关联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及其他必要支出,均被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阐释,所谓“相关的支出”,专指那些直接与获取收入挂钩的支出。而“合理的支出”则是指那些遵循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且正常的支出。
基于上述法规,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必须遵循三个核心原则:真实性、相关性以及合理性。这意味着纳税人需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支出确实已发生,并且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对于差旅补助而言,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它就可以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得到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