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第一条明确指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在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并符合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资产损失,如果当年未能扣除,则不能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这类损失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扣除,但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因此,如果按《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但因为没有在当年申报扣除,那么该笔财产损失是不能结转以后年度,也不能在次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但是,这类损失可以追补确认在发生的当年度进行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