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1 06:41:21
理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当被投资企业决定将股权(票)溢价部分形成的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时,这一行为不会被视作投资方企业的股息或红利收入。此外,投资方企业在处理此类转换时,也无需增加其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因此,基于上述规定,如果公司选择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那么对于投资企业而言,这部分资金不应当被视为应税或免税收入,从而避免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sysxhz@126.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本文链接:https://licai.sysxhz.com/touzi/12280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