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1 09:41:38
理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来妥善存放和保管发票,严禁私自破坏。对于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以及相关的发票登记簿,应至少保留五年时间。当保存期限届满时,需向税务机关报告并经过其审核确认后才能进行销毁处理。”
基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结论:纳税人在处理已作废的发票时,也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确保这些文件得到适当的管理和保护,直到它们达到法定的保留期限为止。这不仅是对法律法规的遵守,也是维护企业财务记录完整性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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