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处理预收房款的所得税问题时,企业通常面临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常规核算方式进行操作。具体来说,企业会基于预收账款当期的发生额,扣除相应的期间费用及税金后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当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需要及时计算已实现的收入,并按规定结转成本。经过纳税调整后,计算出的所得税将在利润表中体现:
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对于预缴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之间的差额部分,缴纳时的处理方式为:
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接着,再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中贷出,借记“银行存款”。对于那些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所对应的所得税,则反映在“应交税费”栏中,并以负数表示。
第二种方法是根据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式来操作。如果房地产企业在核算所得税时,是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来确认对未来期间应纳所得税金额的影响,那么对预缴的所得税应该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其缴纳过程与第一种方法类似,但在年终时,对于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所对应的已上缴的所得税,需要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转入“递延所得税资产—预售房预缴所得税”科目。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预售房预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