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涵盖了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产权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和分割等行为。这些书据涉及的产权种类广泛,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使用权、专利权及专有技术使用权等五大类。
进一步细化,《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明确指出,“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的“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其征税范围具体指向那些经过政府管理机关正式登记注册的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变更时所签订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形成的书籍。
在我国境内,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他们书写、领取或使用了上述列举的属于应税范围内的凭证,便自动成为印花税的纳税人。针对这类产权转移书据,立据人需按照所记录金额的万分之五比例缴纳印花税。特别地,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承担纳税义务,必须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应的股权转让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