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居民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面临新的选择。
首先,如果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处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内,它可以选择继续适用过渡期的税率并减半征税直至期满,或者选择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缴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优惠。
其次,对于同时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企业,它们可以选择15%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或依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无法享受15%税率的减半。
第三点,当企业取得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时,应单独核算这部分所得,并按25%的法定税率缴纳减半后的税款。
最后,若企业之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但从2008年起未再被认定,则自2008年度起需使用25%的法定税率,不能继续享受15%的低税率或过渡期税率。
总结来说,过渡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决定是继续享受原政策还是转为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同时享受两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