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的相关规定,社保基金理事会及其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在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从证券市场中获取的收益,如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和债券所获得的差价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红利,股票的股息和红利,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产业投资基金和信托投资等其他投资收益,均被视为不征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也明确指出,社保基金理事会和投资管理人通过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和债券获得的差价收入,可享受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这些措施共同体现了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运作的支持和鼓励,旨在促进其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