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然而,并非所有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例如,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如不符合国务院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是不允许扣除的。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对于坏账损失,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可以准予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企业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坏账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的规定,纳税人需要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价值恢复、资产转让等原因转回的准备金本期转回金额,以及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资产减值的准备金本期计提数的金额。
当第5列“纳税调整额”大于0时,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当第5列小于0时,需要进行纳税调减。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申报时,需要仔细核对各项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