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其中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了重要调整。根据该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对于部分货物适用的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政策进行了更新。
具体来说,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规定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条款,现被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此外,《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还明确了以下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时,若为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则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享受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优惠政策下,进项税额不得进行抵扣。
这一政策的调整旨在进一步简化增值税征收流程,减轻企业负担,同时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新规定执行,以确保税务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