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的盈利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的规定:
(1) 个人投资者在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时产生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前,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基金所获得的股票股息、红利以及债券利息和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和银行在支付给基金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于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