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月1日起,对于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抵扣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下放至省税务局。具体而言,允许继续抵扣的客观原因类型及所需提交的资料等要求,均需遵循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根据该公告的最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真实交易时,若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涵盖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时完成认证、确认或稽核比对流程,则在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实并逐级上报后,由省级税务局进行最终的认证与稽核比对工作。对于那些经比对确认无误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相关纳税人将被允许继续抵扣其对应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