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在纳税年度内,每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该计税办法。

除了全年一次性奖金外,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同时在两个单位任职,且在同一月份发放年终奖的,可以将同一月份内取得的年终奖合并,按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计税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不属于同一个月的,只能选择一个月按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计税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另一个月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做为当月收入补交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