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或郊区工作,无法在工作单位就餐或返回就餐,需要在外就餐的情况下,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然而,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的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和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这些补贴和津贴被视为工资的一部分,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因此,对于个人来说,在接受误餐补助时,应当注意其是否属于应纳税的收入范畴。如果单位以误餐补助的名义发放的补贴和津贴超过了规定的标准,那么这部分收入就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于单位来说,也应当遵守税法规定,合理发放误餐补助,避免将误餐补助变相为工资、薪金所得,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总之,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明确了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的定义和范围,同时也强调了单位在发放误餐补助时应当遵守的税法规定。对于个人和单位来说,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