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当纳税人经历解散、破产、撤销或其他导致其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事件时,必须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相关机构申请注销登记之前,携带必要的证件和资料前往原税务登记机关进行注销税务登记的申报。对于那些无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况,应当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如果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撤销登记,则必须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规定,若纳税人因住所或经营地点变动而需要变更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构申请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在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此外,还需在注销税务登记后的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
第三十条明确指出,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并离开中国前的15日内,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强调了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包括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只有经过税务机关核准后,才能正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