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销售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具体来说,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享受该政策: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以及医疗垃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款也明确指出,“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热力。
